8月17日,杭州市下城区几位市民向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有64人联名的公民申请书,要求罢免下城区人大代表赵之毅。虽然中国法律规定,选民有权罢免人大代表,但一般这样的罢免行动都由官方在人大代表涉及刑事案件后发起,由民间发起的案例极为罕见。(8月19日《青年时报》)
什么情况下才能罢免人大代表?有三: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履职不力。这三种情况,只有违法乱纪是明确的;事实上,这也是对人大代表的最低、最起码的要求。否则,一个违法乱纪的人,怎么可以当人大代表呢?但显然,选民不能、也不应该仅仅这么要求人大代表。人大代表为民代言,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很高的履职水平。可恰恰,这两种情况法律没有明确,结果是少有人大代表因此被罢免的。我们对人大代表的要求是不是太低了?
见过这样一篇文章,说波兰国会一名议员,因为坐公交车没给老人让座辞职了。事实上,这名议员也不是有意的。当时他在公交车上埋头看报纸,没注意身边站一老人。等他突然发现,起身让座时已经晚了——车上有人用手机拍下了这一幕。后来,这段手机视频被反复在当地电视台播放;为此,这名议员在公共媒体上反复道歉、解释。但最后,他还是辞职了。因为当地选民认为,对于这样一个不给老人让座的人,他们不能把民意代表的崇高使命交给他。
波兰这名议员的遭遇让我唏嘘不已。可事实上,这样的遭遇才是真正的民主常态。因为对于选民来说,选谁不选谁当民意代表,在于他们自己的判断。就好像可能因为某一个候选人你就是看着不顺眼,你不投他票一样,当选民要罢免某一个民意代表的时候,并非当事人一定要存在什么问题,只要选民乐意,当事人可以毫无理由,可以被“冤枉”地罢免。民意代表,既然是选民“高兴”选出来的,也可以被“高兴”地选下去,以及“不高兴”选下去。
可现实中,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主理论强调的罢免权,往往并不能被很好地落实。于是,人大代表能不能干下去,取决于有没有违法乱纪。而道德问题、履职问题,只要没有严重到某一程度,甚至没有被某个领导或上级部门重视,他的民意代表就可以混下去。于是,我们看到,很多人大代表参政议政不积极,有时候临时抱佛脚,在参会途中临时写议案,等等。也正是因为罢免权没有被很好地落实,人大代表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现象不断。
杭州64名选民递交公民申请书,罢免城区人大代表赵之毅,能否实现,取决于要求罢免的选民人数,取决于当地人大是否启动罢免程序。按照以往惯例和目前情况,尽管成功的可能很小,但无疑让我们把目光聚焦在选民的罢免权上。本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初审《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对于罢免难题,希望有积极回应。罢免人大代表,不能仅仅停留在违法乱纪这一层面,道德水平,履职情况,也应当成为衡量人大代表是否罢免的重要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