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近期发生的几起热点公共事件,当事部门无一例外都把法律推上前台,不约而同地称自己是“依法行事”,为滥权行为披上了一层法律的外衣。
首先是银行不告而涨,提高跨行取款费,引发舆论声讨后,银行业协会辩称涨价“合法合规”。然后是湖北省孝感中院免去了穿着法袍、手捧“冤”字上访的法官冯缤的职务。在被舆论批评报复性执法后,法院称“法官上访被免职系依法行事”。对于“通缉记者”事件,遂昌警方也解释称“案件符合法律程序”(已被其上级责令撤销)。
相比以沉默应对公众批评,或以“你替谁说话”之类的霸道口吻和“这样做是为了公益”之类的牵强理由,拿出法律依据与民众交流当然是好事,起码在形式上认同法律。
“依法行事”当然是进步,问题的关键是,这里的“依法”只是一种混淆舆论视线的幌子,仅仅是为滥用权力的行为涂上了一层法律脂粉。他们并非真正地尊重法律,而是利用对法律的垄断解释权,将法律当成手中可以随意揉捏的面团。他们所谓的“依法行事”,有的是诱人犯罪的“钓鱼执法”,有的是挟公权报私仇的“报复性执法”,有的是欺软怕硬的“选择性执法”,有的是随意肢解法条、刻意歪曲立法原意的执法,甚至还有,依据的是充斥着部门利益、领导偏好和权力意志的私法。这样的“依法”,实际上是披着法律外衣的违法。
比如银行业协会所谓的“涨价合法”,依据的本身就是一个被部门利益所主宰和操纵的“私法”——部门制订,部门解释,部门监督,部门执行。
再看湖北省孝感中院免去穿法袍上访的法官所依据的法律,这显然是一种选择性执法。冯缤就妻子被辞退的问题以法律途径解决的时候无人理会,等冯缤穿着法袍、举着“冤”字上访时,“法律”就有反应了。真正的“依法行事”,应该将对法律的尊重体现在每一件事、每个环节上。
还有遂昌警方通缉记者,在被其上级丽水公安责令撤销前,他们坚称拘留和通缉“符合法律程序”。这依据的又是哪里的法呢?依据的是“损害商业信誉罪”。可正如法律专家所言,“损害商业信誉罪”属故意犯罪,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报道是否真实,是办案机关首先要查明的。像这样不分青红皂白就全国通缉记者,不啻一种赤裸裸的恐吓和威胁,是把法律当做威胁记者的工具。
蛮横的滥用权力并不可怕,人们可以法律为武器抨击之,那种涂上了“依法行事”的滥权更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