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05年重庆师范大学出台规定,“发现当三陪、当二奶、当二爷、搞一夜情的将开除学籍”后,近日华南师范大学就学生发生性关系和破坏他人婚姻发出严厉警告:与已婚人士保持“特殊关系”的学生会被开除学籍。(8月16日中国广播网)
我敢预言,此规定将无疾而终。所谓“特殊关系”即重庆师大定义的“当三陪、当二奶、当二爷、搞一夜情”是也,此类“特殊关系”当然为人不齿,予以怎样的道德谴责都不过分,但如要用行政规定对当事人实施开除学籍的处分,则大有问题。首先是取证难,如果当事大学生死不认账,大学又能奈其何?即使大学组织“捉奸队”,抓了现行,可大学生都是单身,他们说彼此是恋爱关系或情人关系,就算是未婚同居,又怎么了?婚姻法允许大学生结婚,难道大学就不允许学生恋爱甚至试婚?
华师大可能忘了,重庆师大出台上述规定,一晃五年过去了,结果又怎么样呢?我百度了一下,除了找到一条后续新闻,即校方迫于舆论压力,悄悄地将“试行”改成了“征求意见稿”,再没找到五年里有哪位“二奶”大学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消息,估计该规定已胎死腹中了。
这样的结局早在意料之中。因为这类规定不仅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更在于超越了法律的规定。早些年,很多人建议增加惩处“婚外情”的法律规定,但最终没被采纳,因为“婚外情”行为太复杂,难以区分界线,如对此立法很可能导致对公民隐私的侵犯,而且不能与国际接轨(文明国家一般不对此立法),归根结底是因为,此类立法不符合人性、人道。
既然我国法律不管“婚外情”,那大学有权对大学生“二奶”、“二爷”等处以开除学籍的决定吗?不可。公民有学习的权利,这种权利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开除学籍意味着对学生教育权的剥夺,而教育权属于人权的一部分,开除大学生“二奶”、“二爷”等于剥夺了他们的人权,这没有法律的授权是不行的。虽然大学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但如涉及剥夺公民权利的规定,一定要有法律上的授权,否则学校是没有自治权的。因此说,大学在制定限制和剥夺公民权利的规定时,一定要考虑与法律接轨。
不仅如此,大学在自行制定此类敏感规定时必须考虑与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接轨。我注意到,新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就注意与法律法规接轨。其中,很重要的改动就是,不再管学生婚姻了。我查阅了七种开除学籍的行为,并没有发现对搞婚外情和一夜情的大学生“二奶”、“二爷”作出开除的规定。显然,重庆师大和华南师大上述规定突破了法律界限和教育部的规定,有越权之嫌。
“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不管其实也管不了“婚外情”,大学生与已婚人士保持“特殊关系”并不违法,但这不等于说,大学可以对此不闻不问,毕竟这是涉嫌破坏他人家庭,为社会道德所不容,大学应该管,但不是用上述行政规定去管,最好是成立师生道德委员会之类的“自治”机构,对大学生“二奶”、“二爷”们进行批评、教育、引导和规劝。就像如今高校虽不管大学生婚姻了,但老师可以对大学生进行引导,提倡大学生不要在学习期间结婚一样。(王学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