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家表示,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上班与否和抽不抽烟没有关联,所以“戒了烟,再上班”的规定是不合适的。这种看法显然没有考虑到这一规定的前提条件,即“戒了烟,再上班”的规定,只适用于那些“承诺戒烟”的干部。
换句话说,“不上班”从表面上看惩罚的是“不戒烟”,但从本质上讲惩罚的是“不履行承诺”。《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不履行承诺显然违背了最基本的做人道德,受到惩罚也理所应当。抽烟看似是个人的私事,但一旦“全区正科级干部纷纷主动作出承诺:一个月内完全戒烟!”这就相当于这些干部同政府相关部门甚至辖区百姓签订了戒烟协议,如果出尔反尔,显然有损官员的公信力,进而影响到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说了不做,承诺了不办,大话连篇,言而无信,这样的作风在某些地方的官员当中普通存在。反映到工作中,就是“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出了事拍屁股走人”的“三拍”干部。“世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如果我们的领导干部不论做什么都能认真起来,像眉山东坡区戒烟一样,说到做到,相信我们的干部作风会为之一变。
所以,“戒了烟,再上班”的规定不但并无不妥,反而值得推而广之,延伸到工作中的方方面面。凡是官员承诺了的事就应该做到,否则就要追究责任。给所有的领导干部都戴上诚信的“紧箍”,把那些说大话、套话、空话的形式主义之风一扫而空。 (刘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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