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北京等28个城市成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133个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为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额度约493亿元。(8月6日《京华时报》)
公积金建保障房,许多人最关注的问题是公积金的安全和公平,而我最关注的是政府责任。众所周知,住房保障责任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责任,保障房的资金投入、公平分配、质量监管、后续管理等,无疑都应该由政府来完成,以此体现政府责任担当。
不可否认,2008年全国有2000多亿元的公积金沉淀,而且公积金也需要保值增值,不过,公积金既不是公共财政,更不是政府税收,因而,没有代替政府财政建设保障房的义务。在我看来,公积金建保障房只能是过渡性安排,保障房建设不可长期依靠公积金;对于公积金沉淀和保值增值,必须另做考虑。
显而易见,相关部门之所以批准28个城市利用公积金建设保障房,主要原因是保障房建设资金不足。也就是说,政府想担当住房保障责任“心有余而力不足”,使用公积金也是无奈之举。然而在我看来,保障房资金缺口不是没有办法解决,而是没有充分开动脑筋。
首先是公共财政对保障房投资力度不够。据相关报道,财政部此前表示,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达到632亿元,比上年增加81.44亿元,增长14.8%。这一投资额看起来不少,但按照国务院要求,2010年全国将建设各类保障房580万套,这样,计划的财政拨款就显得杯水车薪。我以为,从财政收入情况来说还应该加大对保障房的投入,仅上半年全国财政就收入43349.79亿元,同比增长27.6%,对保障房的投入也要相应增加,财力有必要向保障房倾斜。
其次是土地出让金用于保障房建设的比例太低。政策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资金中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保障房建设,这个比例本来就偏低,还有部分城市达不到10%,比如说,媒体披露2010年深圳市土地出让计划收入中,将安排6.94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到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可我们要知道2009年土地出让总价近1.6万亿,同比涨了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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