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说,两者的理由都站得住脚,关键在于,用公积金收益和结余建设保障房和支持保障房建设,能解决多大的问题。在保障房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公积金收益和结余为保障房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无疑是饮鸩止渴,根本无法解决保障房的严重缺口。相反,会让地方政府推卸责任,不从其他渠道筹集保障房建设资金。
要真正解决保障房问题,应当在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和解决,如土地出让金收益、城市建设配套收入、其他预算外资金以及预算内统一安排等。只有政府财政安排的资金,才能确保保障房的价格能够让老百姓所承受,同时,也可以避免公积金缴纳者的担心和恐慌。
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该充分认识公积金的特殊地位和含义,确保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同时,希望地方政府不要因为有了公积金贷款建设保障房,就忽视其他渠道的资金筹集,特别是财政资金的安排。而应当把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作为一个过渡措施,最终把保障房建设纳入到政府公共财政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