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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建保障房应是过渡措施

发布时间:2010-08-11 07:00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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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试点(资料图)

谭浩俊

住建部5日晚公布,北京、天津、重庆、唐山等28个城市,作为利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的试点城市;133个经适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公租房建设项目作为申请利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的试点项目,贷款额度约493亿元。(8月6日《新京报》)

多渠道、全方位筹集保障房建设资金,是加快保障房建设步伐、缓解住房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利用公积金的结余部分,以贷款的方式支持保障房建设,不失为一种可操的现实选择。但是,实事求是地讲,这种选择并不是长久之计,更不是治本之策。

保障房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很大程度上属于政府公共财政范畴。保障房建设水平的高低、覆盖范围的大小,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社会和谐、社会稳定十分重要。也正因为如此,保障房的建设主体应当是政府,责任主体也是政府,而不是市场,更不是开发商。因为,象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依靠市场是不可能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的。而必须依靠政府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保障房的建设,才有可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从目前保障房建设的现状来看,地方政府并没有拿出多少真正的行动来,更多的还是把保障房作为政绩的点缀,而非为百姓造福。这一点,从很多地方在保障房建设上投入少、动作慢、无规划、无统一安排等方面可见一斑。

用公积金收益建设保障房、用公积金结余支持保障房建设,是近年来社会各方面议论较多、争论也比较集中的一个问题。支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保障房也是民生工程,把公积金收益用于保障房建设和公积金结余支持保障房建设,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反对这一观点的人则认为,公积金属于缴纳者个人所有,无论是收益还是结余,都只能为缴纳者服务。至于保障房,应当由政府负责,与缴纳者没有关系。更重要的,如果公积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风险,就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和缴纳者的恐慌,影响企业和职工的缴纳积极性。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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