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社会应接受动机多样化的见义勇为。只要人们的行为具有正面的社会效果,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何必非要要求其动机纯粹到某个程度?降低见义勇为的动机标准,反倒可以激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只要每个人可以获得见义勇为的满足感,无论其动机是什么,其行为都值得表扬。(乾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