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后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正式提交审议。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是修订内容的一项重点,其范围由原来的“信件、日记”,扩大到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且明确规定,对以上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隐匿、毁弃或擅自查阅。被媒体解读为未成年人短信网聊记录禁家长偷看,否则违法。(《齐鲁晚报》7月27日)
无独有偶,数日前审议通过、9月1日起实施的《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也被普遍解读为,父母偷看孩子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都属违法。消息一出,立即引来了质疑,一些家长表示无法理解和接受。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看待这一问题:一是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是不是绝对的,如何处理与家长监护权的关系;二是法律法规的本意如何,媒体解读过程中是否存在偏差和误读。
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后者规定得更为具体,特别规定父母“应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父母要切实履行这些法定义务,对子女日常行为的了解和掌握是必需的,而知情权的满足必然要求父母查看子女的相关信息。这就决定了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权决不能是绝对的。
这也是由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状况决定的。从法律上讲,未成年人分属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阶段,意味着他们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不能有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容易受蒙骗和利诱做出不当或违法的行为。这也是未成年人不享有完全隐私权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