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不仅是社会要求媒体的责任,更是法律赋予媒体的权利
记者仇子明果真言中了。
在报道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被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全国通缉后,这位记者依然强硬地表示,一定会让发出“通缉令”的浙江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向他道歉。
话音刚落,7月29日,浙江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认定:遂昌县公安局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其立即撤销刑事拘留决定,并向仇子明赔礼道歉。
从“西丰事件”到“跨省追捕”, 记者“涉案”已不是第一次,类似使权力蒙羞的赔礼道歉也不是头一回了。只是,一个“通缉犯”如此自信、料事如神,还是不免让人诧异,如此底气究竟从何而来?
显而易见,遂昌警方的通缉令并非其所谓的“程序合法”,相反却是“选择性执法”。一般来说,新闻报道的责任主体是媒体,而非从业人员。仇子明的报道都是经过报社审核后发出的,属于典型的职务行为。即便追究“刑事责任”,首当其冲的也应该是报社而非记者。
从仇子明的言论来看,他的“强硬”,是因为“所报道的都是事实”、“手上有犯罪铁证”。因此,在“道歉”预言成真之后,更应关注的是:仇子明报道的凯恩股份改制过程中侵吞国有资产、侵占国有土地、将上市公司资产洗钱至个人腰包等问题,是否也是“所言属实”?
耐人寻味的还有,面对报道列举的种种证据,遂昌警方不去核查记者反映的公司违法问题是否属实,而是雷厉风行地“通缉”作此报道的记者,厚此薄彼的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疏忽”或隐情?
按说,“损害商业信誉罪”这样的故意犯罪,一般很少涉及新闻媒体。这是因为,一方面,该罪主要针对商业竞争对手的恶意诽谤行为;另一方面,根据法律或惯例,媒体只有严重失实或者故意诽谤,才会被追究责任。对媒体监督的这种“宽容”,既是因为媒体采访很难掌握全部信息,更是以此来保障人民的知情权、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