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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谬至极的“警察通缉记者”

发布时间:2010-07-31 08:42  来源:中国青年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根据有关资料还可以知道,这次警察通缉仇子明的理由,是认为其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依据《刑法》的规定,该罪在客观上必须以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为构成要件,主观上必须以故意为构成要件。记者的报道,现在还没有证据证明其为主观故意捏造事实,因此不能认定其为涉嫌犯罪,如果警方光是听从凯恩公司单方的报案就可以随意通缉一位记者,那就恰恰证明,遂昌警方已经彻底远离了基本的执法理性,而沦为凯恩公司的家丁。是为荒谬之二。

如前所述,即便认定记者仇子明的文章涉嫌犯罪,这也是一种单位犯罪,应当由报社承担责任。依据《刑法》的规定,损害商业信誉罪虽然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形,但刑事司法实践对打击单位犯罪的惯例,是以追究单位责任为基础、核心和前提,附带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遂昌警方只通缉记者而不问报社,这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是为荒谬之三。

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刑法》所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罪保护的对象,是商业主体的正当权利而非全部权利。作为一家财经媒体,依据《公司法》所确立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原则和包括刑法在内的多种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内幕交易的禁止性原则,同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一家有着明显内幕交易嫌疑的上市公司进行舆论监督,这本属正当的职务行为,也是警察应该保护的合法行动。虽然这种行动可能会损害该公司的商业信誉,但这种损害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和必然的。如果认为记者的正常舆论监督损害了公司的商业信誉就对其通缉,那么假如今后证监会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通报批评或者公开处罚了某家上市公司,这同样也会损害被处罚公司的商业信誉,遂昌警方是不是也要去通缉证监会主席呢?

令人欣慰的是,浙江丽水公安局已经意识到这种错误,责令遂昌公安局依法撤销对记者刑拘的决定。(陈杰人 原题:荒谬的“警察通缉记者”当然必须撤销)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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