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的关联交易内幕,遭到该公司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通缉,报社为此发布严正声明,对此“深感震惊”,并对记者及其家属的状况深感担忧。而舆论更是一片哗然,绝大多数人认为警察此举超越了法定职权,是替私权说话的“家丁”行为。浙江省公安厅政治部负责人表示,公安厅正调查此事,有关结果会和媒体通报。
我欣赏经济观察报社的理性行为——在自己的记者遭到警察违法报复的时候,不是利用自己的舆论监督权,在报端连篇累牍攻击相关的警察和公司,而是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和中国记协申诉,这种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和信赖法律的行动,与浙江遂昌警方甘为本地公司充当家丁的违法行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我也对记者仇子明的个人遭遇表示同情和声援。当他遭遇公权的报复特别是警察的违法通缉时,基于人趋利避害的本能而暂时“蜗居”起来,是可以理解的行为。但他即便遭此厄运,仍相信公道和法律,这让我尊敬。
根据有关报道可知,仇子明此番对凯恩公司违法行为的监督性报道,由一组系列文章构成,有些文章发表在《经济观察报》,有些文章发表在报社的官方网站。根据法律规定、行业惯例以及报社官方的声明均可判断,仇子明的批评报道属于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其行为的全部后果,应当由报社而非其个人承担责任。
这一问题的逻辑其实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侵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中就可以看出,该解释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如果因舆论监督与其他民事主体如果发生名誉权侵权纠纷,如果是记者的职务作品,则记者不需要承担责任,只能将报社列为被告。
由此可知,即便这次遂昌警方认定仇子明的批评报道涉嫌侵犯了凯恩公司的正当权利,也应当依法追究经济观察报社的责任而不是记者个人的责任,他们不敢向一家报社违法发起挑战而把报复的矛头对准柔弱的记者个人,是为荒谬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