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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隐私保护不应绝对化

发布时间:2010-07-31 07:59  来源:京江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日前,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法律规定,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7月27日中国广播网)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未成年人的隐私列入保护范围,其用心和出发点是好的,体现了立法的进步。但是,未成年人有其特殊性,笔者认为从更有利孩子成长的角度看,这一规定不应绝对化。

 同时,这样的规定出台之后,其实施的效果也是值得怀疑的。笔者相信,一些父母面对孩子的问题,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仍然会“以怎试法”,而法律要惩罚这些违法的父母恐怕也是难上加难。按照《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家长为了孩子身心健康查看了孩子的日记、QQ聊天记录等是违法了,谁来监督举报?法律对家长该怎么处理?如果追究家长法律责任,孩子真的会同意吗?显然,家长偷窥孩子“隐私”属于违法行为,会变成法律的聋子耳朵——摆设。其实,对偷看孩子日记等类似的问题,最佳的方式应当

 是道德劝导,而不是法律介入,毕竟抚养并教育孩子的是父母而不是法律。

  (福建 孙瑞灼)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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