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 王山甲
王女士价值4.6万余元的订婚钻戒在停车场不慎丢失,捡到者自以为是假钻戒而丢弃,王女士从而无从找回自己的钻戒。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7月28日新京报)
这是一则非常有趣的新闻,这也是当日跟帖量近万的新闻,理性的分析,非理性的含沙射影,纷纷数落着法官大人的“葫芦僧判葫芦案”。其实,要批驳“捡钻风波”的法院判决,理论上并不困难:譬如,没有证据证明王女士丢失的钻戒价值高达4.6万余元,即便是有购买钻戒的发票也不能证明发票和被拾到的钻戒之间的必然联系;再比如,王女士自己丢掉钻戒应负法理上主要责任,他人拾到丢弃是次要责任……
我以为,非要与法官大人一本正经地讨论“捡钻判决”的正确与否,实在少了些“幽默感”。客观说,在法律运用、司法判决的辩论上,我们最大的麻烦、最灰头土脸的不堪,其实并不是一两次特殊环境下偶尔的“失足”,而是经常性的违背常识、常理与常情。比如深圳“拾金而昧”案中的清洁工梁丽差点被判无期徒刑;比如好心将摔倒的老人扶起的南京彭宇,被一审判定赔偿45876元……
这些并算不上大案的事件,每每都会随着“一纸判决”的出炉,在整个社会激起轩然大波,迅速上升为社会热点问题。说到底,并不是因为大家都忽然升级为“福尔摩斯”,而是基于最基本的常识、常理与常情判断,自然就能感觉出司法的“随意”与“不公”——不能还原常识的判决,不被完整讲述的事端,法院即便拿出“九牛二虎之力”详述细解也难取得社会认同。
于是,当司法不能提供可靠准绳时,更多的人开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自然地认为“好人做不得”、“不能学雷锋”。由此,我们看到“江苏老人骑车摔倒长达15分钟,众人宁愿当看客也不愿伸手相助”的异景;听到“南京两小伙同时发现路边有一沓百元大钞,冒雨守候在现场,直到民警前来拍照取证,钞票被雨水打湿”的奇闻……
从“无人敢扶”到“无人敢捡”,面对可能“招来麻烦”的举手之劳,面对可能“引来官司”的“一捡举动”,人人成了“惊弓之鸟”。被吓住的公众,会让已是稀缺资源的“助人为乐”等传统美德进一步“稀缺”,使得已有些岌岌可危的道德大厦再次遭遇滑铁卢。□崔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