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官”不得担任正职,收紧贪官外逃的“关口”
2009年11月25日,深圳市出台的《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以规范对各级领导干部用权、用钱、用人的监督为重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制度漏洞。
引人注目的是,深圳特别强调,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此举一出,网上一片叫好:谁“裸”谁下台。
“这两项暂行规定进一步把反腐关口前移,更强化了权力监督,旨在防止贪官外逃,是一种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李成言教授如是评价。
在不少专家看来,要减少贪官外逃的可能,关键还在于着力构建阳光行政,让权力在法律法规的有效约束下运行。只有尽快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完善和健全贪官外逃预警机制才是治本之策。
而中央和地方近年出台的多种规定,都指向“裸官”。2009年9月,中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首次提出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2009年11月,深圳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为了防止“裸官”外逃,广东省委组织部还规定省管干部提拔前须报告12项个人信息。
同时,中央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进程也在加快。2010年1月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强调,要扩大官员财产申报的范围,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了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最近,中央印发两项法规制度,再次剑指“裸官”。李成言指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最主要的特征,是官员申报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尽管两项规定还不能视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已向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迈出了实质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