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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干部:"混""巴""熬"官不能选

发布时间:2010-07-24 06:14  来源:北京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首先,在公务员队伍中必须严格区分政务类公务员和执行类公务员。在国外,这两类公务员晋升渠道是完全不同的。政务类公务员是指“政务官”,其选用是通过选举或“提名”实现的;执行类公务员是指“事务官”,其选用是通过考试实现的,晋升则按照法律法规“客观化”进行。我国虽然与国外公务员制度设计有很大差别,但也基本可以区分为具有决策权、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务类”公务员和没有决策权、负责执行但不负有领导责任的“事务类”公务员。前者我们可以称为“决策型官员”,后者我们可以称为“事务型官员”。

  决策型官员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把手”,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负有主要的领导责任。在现代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条件下,其职位权力的产生和运行理应通过民主形式实现,受社会和人民的监督。只有这样,握有公共权力的“一把手”才不会懈怠,才会对党和人民负责。经验告诉我们,一地区、一部门发展的好不好,风气正不正,关键是一把手。用民主的办法选举一把手,就抓住了遏制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关键环节。

  事务型官员是负有执行责任的普通公务员,其晋升主要依据《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来依法进行,国外各国公务员制度设计虽然有很大的不同,但在普通公务员晋升上,主要依据“资历”和“绩效”这两条刚性的、公开透明的制度要求,虽然这两条不能说是最好的,但在实践中确实有效地堵塞了一些不老实、不正派人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路子,因为一切都在阳光下进行,在刚性标准的约束下,想搞鬼都难。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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