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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究竟谁说了算

发布时间:2010-07-20 10:14  来源: 北京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近年来,社会不公平已经成为老百姓最为痛恨的现象。温家宝总理认为“社会不公已经威胁到社会稳定”。但总有一些经济学家站出来,用所谓的“统计数据”或“研究成果”,提出类似“中国贫富差距被人为夸大了”这样的结论;甚至有学者还公开发文认为:“老百姓是因为公平观不正确导致认为社会不公平,当下中国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要公平。”所以,关于社会公平与否到底由谁评价?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就非常重要了。

  据考证,在西方哲学界,亚里士多德首次对于公平与正义之间的关系作了辨析。他认为,法庭严格依据法律做出的判决,是符合正义的判决,因为法律本身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赖以建立的前提。也就是说,正义与否,是指是否符合这个国家的“成文法”即各种正规法律的规定。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正义的判决却可能是不公平的。在这里,公平是指判决的结果符合这个社会的“习惯法”,即符合公众的常识、道德与良知。例如,一个在街头行将饿毙的流浪汉,为了活下去而抢了店铺里的一些食品。从法律的角度这是违法的,应该受到惩罚;所以依据法律对其予以惩罚是合乎正义的,然而,这种判决却不公平,因为社会并没有尽到互济的义务才造成这个流浪汉的犯罪。在这种情况下,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平是高于正义的,必须通过公平的理念来对法律的判决做出某种矫正。所以,本来依据“抢劫罪”必须判10年监禁的,现在就需要根据“公平”原则轻判,比如5年或3年。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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