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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贿” 一种自欺欺人的粉饰

发布时间:2010-07-17 07:00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吴之如 绘

 为什么有人非要把“雅”与“贿”或“贪”捆绑在一起呢?无非是出于两个方面的目的:一是“自欺”——明知行贿受贿违法,于是就拿“风雅”来安慰自己,仿佛一冠上“雅”字,就可以送者“心安”收者“理得”了;二是“欺人”——字画玉器等为风雅之物,一旦东窗事发,收受者既可以说那是文人间的风雅往来,也可以在鉴定和评估上大做文章。

 据最新一期《方圆》杂志报道,雅贿正在风袭官场。所谓“雅贿”,又被称为“优雅式贿赂”。在行贿手法上,雅贿一改以往直接送真金白银、皮袍、人参、香车豪宅和有价证券等等传统做法,而是投其所好,摇身变成了官员们喜欢的玉器、青瓷和名人字画等。这么一来,赤裸裸的金钱交易就被遮蔽在貌似文人雅趣的珠帘中,变成了一种似乎很文雅很有品味的往来。近年来,由“雅贿”引出的“雅贪”数不胜数,文强、慕绥新、王怀忠、肖作新等都是其中的典型。浙江省丽水市建设局原副局长邹建新为了存放受贿的古董字画,还在家中专门挖了一个40平方米左右的地下藏宝室,他也因此被戏称为“藏宝局长”。

 风雅、高雅、文雅,雅致、雅号、雅士……凡是与“雅”字搭上边儿的词儿,都会给人一种超凡脱俗的感觉。但“贿”、“贪”等字也能与“雅”字搭配成词儿,却像是牛头对上了马嘴、野猪配上了金鞍。

 “雅”的反义词是“俗”,说的是品位或境界,针对的是人的行为方式或者艺术风格;“贪”的反义词是“廉”,说的是为官之道以及用权的原则,专门用在掌握权力的人身上;而“贿”和“赂”就是检验“贪”与“廉”的试金石。“雅”是一种艺术判断,“贿”或“贪”是一种法律判断;前者没有统一的标准,后者则有明确的条文。也就是说,“雅”与“贿”完全是两个领域的事儿,它们就像是两条平行线,永远都不应该有交点。

 诚然,在行贿受贿的赃物中有高雅的工艺品,但物品的品位与行为的性质不能搅和在一起——前者是关于“物”的,后者是关于“人”的。拿高雅的字画行贿并不意味着贿赂行为是“雅”的,用充满“铜臭”的金钱去行善也不意味着慈善行为是“俗”的。不管某件工艺品是用来犯罪还是行善,只要达到一定的艺术水准,那它就是“雅”的;但不管用来贿赂的东西是雅是俗,只要具有市场价值,那就是违法犯罪行为。

 那为什么有人非要把“雅”与“贿”或“贪”捆绑在一起呢?无非是出于两个方面的目的:一是“自欺”。当事人明知行贿受贿是违法的,做起来难免有些心虚,于是就拿“风雅”来安慰自己,仿佛一冠上“雅”字,他们就可以送者“心安”收者“理得”了。二是“欺人”。一来,字画玉器等为风雅之物,收受它们似乎就是风雅之事,至少看上去不太赤裸裸;二来,工艺品价格的弹性也很大,真迹赝品的区别更大,一旦东窗事发,回旋就有余地,收受者既可以说那是文人间的风雅往来,也可以在鉴定和评估上大做文章。鲁迅笔下的孔乙己就是“自欺欺人”的典型,他的名言——“窃书,读书人的事儿,能算偷吗?”——与“雅贿”“雅贪”之说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其实,“雅贿”并不是什么鲜招儿。早在汉代,我国就出现了这样的权钱交易行为。它之所以那么早就被“发明”出来而且绵延千年而不绝,主要就是因为它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

 贿赂没有“雅”“俗”之分,只有合法与非法之别。把“雅”字强加在“贿”或“贪”的前面,不过是想粉饰自己的非法行为罢了。对此,人民群众应该“心明”,有关部门更应该“眼亮”。

(作者:盛大林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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