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清晨8时,在省会中山路与建设大街交叉口,当眼前的红灯亮起,步行人郝召云在人群中第一个停下脚步时,她没有想到,因为自己的这个举动,她现场获得了500元奖金。(7月11日《燕赵都市报》)
什么样的行为或事迹值得重奖?就是那些大多数人做不到,而少数人甚至极少数人做到了,才应该重奖。比如见义勇为者。“不闯红灯”是最起码的交通常识,大多数市民都能做到。石市“重奖不闯红灯者”,我首先想到的是:难道石市闯红灯者泛滥成灾、不闯红灯者凤毛麟角,所以才用“重奖”来倡导和鼓励一下?
如果石市大多数市民都能做到“不闯红灯”,这样的“重奖”有何意义?即便闯红灯的比例稍高于其它城市,“重奖”也不能阻止哪些随心所欲闯红灯者。相反,“重奖”会产生负作用。大多数市民可能一辈子都没有闯红灯,但都没有“中大奖”。某一位市民可能经常闯红灯,但这次看到不远处的交警拿着摄像机,自觉停了下来,成了“重奖”对象。这不是一种讽刺吗?
“不定时间、不定路口、不定对象”的原则看似公平,但“第一位不闯红灯的行人”、“第一位不闯红灯的非机动车骑乘人”只是掌握“重奖”大权者看到的而己。交警在某一时刻、某一路口看到的不闯红灯者,对大多数市民而言,没有“带头”的示范意义,因为他们没看到,或者他们认为不值得大惊小怪。对一个没有被交警看到的“不闯红灯者”而言,默默无闻是种正常,他们也不需要人“带头”。获奖者郝召云说了,“遇红灯止步,是她多年来的坚守,不会介意身边的陌生行人怎么做”。可见,市民闯不闯红灯,与“带头人”关系不大。并非第一个闯了,我也跟着闯;第一个不闯,我也不闯。事实上,大多数市民看到红灯亮了都能自觉停下来。但他们的“带头”未必能阻止个别人的闯红灯。关键还是取决于交警的执法力度与市民的素质。
一个大多数人都能遵守的交通规则,还要煞有介事的进行“重奖”,这只能是“乱奖”。我担心,此举会让更多的人心理产生不平衡。因从未受到交警“重奖”而产生逆反情绪:反正奖金“幸临”不到我头上,管它红灯绿灯,我照闯不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