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清晨8时,在省会中山路与建设大街交叉口,当眼前的红灯亮起,步行人郝召云在人群中第一个停下脚步时,她没有想到,因为自己的这个举动,她现场获得了500元奖金。此前,省会文明办、石家庄市公安交管局决定出资10万元,在7月10日—7月21日期间,以宣传倡导、志愿劝导、奖惩引导为着眼点,按照“不定时间、不定路口、不定对象”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遵守交通法规奖励活动(见7月11日《燕赵都市报》)。
遵守交通法规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法制道德,这种法制道德素质值得肯定和表扬。然而如果用金钱刺激的办法鼓励居民遵守交通法规,这样的做法却值得商榷。居民遵守交通法规,就可以得到重奖。那么居民遵守国家的法律不违法犯罪,是不是更应该得到重奖?居民最基本的法制道德,需要用金钱“收买”才能换来,这种用金钱“收买”的法制道德能否维持长久?
当然石家庄政府部门出资10万元奖励不闯红灯者,是因为政府手里“不差钱”,纳税人大笔的资金可供政府自由掌控,而且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找一个借口就可以随意挥霍出去。按照不闯红灯者每人奖励500元奖金计算,10万元可以奖励200个不闯红灯者。然而区区200个奖励名额,又有多大的吸引力。等这200个奖励名额用完了,为了维护不闯红灯的长效性,是不是还要追加投资,以维护居民遵守交通法规的长效性。
居民获得不闯红灯的奖励,有许多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比如有的居民在十字路口没有闯红灯,因为没有碰到有关的管理者,而无法得到奖励。而有的居民在十字路口没有闯红灯,而恰恰碰到了有关的管理者,也就可以顺利兑现奖励。对于一个常住人口近千万人的城市来说,这种中奖的概率比买彩票又能高多少?靠一个只有200个奖励名额的活动,就能推起一个全市居民遵守交通规则的高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