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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委书记自我限权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0-07-12 07:00  来源:广州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王晓桦2009年上任河北省大名县委书记后连续起草了10份文件变更干部任用制度。从此,大名县的官员,除了要获得组织部和县委常委(委员)认可,还要赢得同事和普通百姓的投票。有人觉得,这是挑衅官场“潜规则”;也有人说,这实质上是“县委书记对自己权力的限制”。(《中国青年报》7月7日)

众所周知,县委书记已成为腐败“高危人群”,原因就是权力过大。王晓桦制订《大名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规范》,把自己“关进笼子里”。其举措效果很好,一批优秀干部得到提拔,改革措施也得到了省委组织部的认可。然而笔者想问,县委书记的自我限权,靠得住吗?

笔者首先担忧的是,王晓桦推行的制度会“人走政息”。这有两个原因,一是他推行的制度是否有足够的配套性制度跟上。更重要的是,潜规则的惯性力量很大,如果继任者不认同他定的制度,或者一些人为了私利,很容易废掉他定的制度,让“潜规则”重新盛行。

王晓桦在大名县推行的制度,无疑是有改革精神的。然而具有讽刺意义的是,他推行这些制度,却要通过县委书记的身份强硬地进行。也就是说,新制度的制定和推行,仍有人治色彩。改造官场文化,靠个别官员的道德自觉靠不住。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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