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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同时下井”的执行力

发布时间:2010-07-10 07:00  来源:镇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面对不断发生的矿难,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此举,找到了矿难不断的实质所在,可谓打蛇打在了七寸上。

 消除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关键在领导重视。当企业领导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时,安全隐患不仅危及了工人的生命安全,也危及了企业领导自身的生命安全。企业领导自然有了消除安全隐患的内在动力,思想与行动上重视安全生产也就水到渠成了。还应看到,企业领导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体现了干群“风雨同舟”的精神,密切了干群之间的关系,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一举多得,何乐不为!

 然而,现实生活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已经成为一些地方、一些领导保护自身利益的护身符。面对安全有隐患,下井有危险,下井很辛苦,企业领导是否能做到轮流现场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呢?恐怕未必。既然要求企业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有的企业极有可能让所谓享受班子成员待遇的各类领导助理,为班子成员代班下井,并为此而增设一批领导助理。甚至可能安排“专职下井领导”,仅仅在形式上做到天天有企业领导与工人下井,致使班子成员轮流下井成为空话。有的企业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后,而借故先行升井,更是“小菜一碟”。有的企业还有可能将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当成“一阵风”,推行几天后,待风头一过,则“涛声依旧”。

 因此,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关键是在执行力上下工夫。要将企业“一把手”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做出硬性规定。比如,企业“一把手”每月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2次,抑或3次、4次,下井多长时间。“一把手”身先士卒,企业领导轮流现场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才会有执行力。为确保企业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的执行力,还应制定相应的问责、惩处规定。与其同时,安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每月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于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违犯规定者,坚决予以问责、惩处。

  图/朱慧卿

 

 

(作者:杨金溪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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