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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矿领导下井,以生命担保生命

发布时间:2010-07-10 07:00  来源:镇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在美国,有个经验之谈这样说:“防止铁路事故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公司董事捆绑在每辆火车的车头处”——让最有能力预防事故的主体承担起事故的成本;如果企业高管们的生命有可能成为事故成本的一部分,他们对预防事故的重视就自不必说了。

 而我们国家矿难频发的原因,主要是失职渎职型事故居多——经营管理者不十分重视安全问题,甚至在有些人眼里,矿工生命没有经济利益和企业领导的政绩重要;明知违规作业抢产量、赶进度可能会引发危险,明知一些隐患随时可能酿成事故,但管理者还是心存侥幸,拿矿工生命做赌资。而每次矿难发生后,对矿领导的追责又总是轻飘飘,甚至轻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领导渎职酿成矿难,夺走矿工生命,可渎职者付出的代价不过是免职、处分等等;即便追究刑事责任,最终也不过是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也就算最重了。

 当然,不能说矿领导会不拿矿工生命当回事,也不能说他们对问责持无所谓的态度,但事关个人切身利益轻重的不同,重视程度必然不会一样,这个道理该是毋庸置疑的;所以美国人总结出了“将公司董事捆绑在火车头”的经验——事关生命安全的问题,必须以同样的价值来担保,只有这种机制更有效。

 国务院要求矿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当然其本意未必有“捆绑在火车头”的意味,但按此要求实行,必然会促使矿领导强化安全措施,矿井安全系数会因此大大提高;那么,面对矿山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此举或是出于不得已,但却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就像安全生产的制度可以被虚置,安全监管可以有名无实一个道理,领导下井的要求能不能被执行?不执行的企业和领导该如何问责?这些新的问号如果和老的问号一样无解,我们可能会陷入制度疲劳的怪圈。

 单靠上级检查督促肯定不行,而唯有赋予工人更多的权利——监督企业的权利和保护自己的权利,疏通投诉渠道,类似“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的规定,以及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才能有效。

 新闻背景:昨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会议强调,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7月8日《广州日报》)

(作者:马涤明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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