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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领导下井是求同生不是共死

发布时间:2010-07-10 07: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安全源于严格管理与严密防范。英国就有“领导下井”的相关规定,每个作业时段井下须有一个副经理负责现场管理,否则,玩忽职守就要入狱服刑;总经理可以不下井,每天24小时须将安全作为首要职责。美国各地的联邦安全监察员,每2年必须轮换对调,不得与煤矿有任何隶属关系;未按要求培训的矿工则被视为一种危险,不得上岗。

 相反,我国的一些矿井中,安监员形同虚设,领导对安全隐患麻痹大意,矿工缺乏起码的安全知识,往往促成了灾难的发生。王家岭透水事故中,这些问题都有集中的暴露:20101工作面回风巷多次发现巷道积水,但一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受困人员竟然90%不会用自救器。

 因此,领导下井,体现的是对安全生产更加重视的姿态,目的是通过这种硬杠杆,进一步将安全观念与安全措施带到井下,不是要置领导于险境之中。

 领导下井的意义也就在于,以身体力行尊重每一位矿工的生命权,以手中可以调动的资源尽最大可能保证井下安全。为让安全制度落到实处,首先是领导下井不能流于形式,而且要保证一定级别的领导下井才行,本身要有丰富的井下工作经验,以避免在安全问题上“外行领导内行”,导致误判或处置不力而铸成大错。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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