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客观劳动权益保护状况,让高温津贴制度难以执行的,还有认识上的误区。实际上,高温津贴属于“劳动保护费”,是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工作的保健费用,是为了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也就是说,这并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福利,而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权利。
然而,很多时候,高温津贴却被当成了一种福利。福利的好坏由单位性质、经济效益、领导价值取向等决定,并没有强制规定。与其说是福利,不如说高温津贴这样的“劳动保护费”,与工资更为类似,工资是劳动的报酬,津贴则是为补偿特殊劳动消耗而支付的报酬。如果以此来认识高温津贴,则执行效力、救济措施,都当大为改观。
而高温津贴本身,也处于法规的“灰色地带”。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早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相关规定,只是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四个部门在2007年联合下发的通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而对于“应当”支付的数额、方式、范围的规定,也都付之阙如,这使得高温津贴性质不明、概念不清,也难以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