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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立法:热浪阵阵,相思又一年

发布时间:2010-07-07 11:46  来源:扬子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高温来了!每年夏季高温肆虐的时候,就会有一个话题也同时热起来,这就是“高温立法”。据说,现有的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唯一全国性法规,是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但它作为一个指导性文件,对于直接攸关劳动者权益的“露天作业高温时段休息、降温费发放、提供降温措施、车间增设通风降温设备”等问题,却并没有清晰的规定,更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这个条例当时的效能就很有限,现在更是完全不适合目前的劳动现状,早已过时。然而,这个“高温条例”居然“暂行”了半个世纪。今年,迎来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50周年华诞,得好好庆祝一下吧?

《高温条例》暂行了50年,高温下的老百姓是怎么过来的?2007年7月,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又联合下发了一个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把整个防暑降温工作简化为发放高温补贴,这已经很狭隘了。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通知精神并没有得到切实执行。有关官员表示:高温津贴的发放是强制性的,企业必须按照要求执行,不过对于拒绝执行的企业“确实没有规定罚则”——真有趣,不通电的高压线上写着一个“小心有电”的破招牌!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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