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之下,后一种方式有利于培养官员的自我约束意识和“长期廉政”意识,是更为科学的制度设计。从这个意义上看,对江门市试行的廉政公积金制度不应过于苛求,而应当给予鼓励和掌声。
不少人对高薪养廉制度有一种误解,认为人既然贪得无厌,那么再丰厚的薪酬也不能遏制贪欲。然而,高薪养廉之“养”,并非指“保证”、“确保”,而是指“促进”、“有助于”。为官员提供比社会平均水平相对高一些的薪酬待遇,尽管未必能够百分之百确保官员廉洁从政,但却有助于督促、推动官员廉洁从政。在这里,“高薪”不是“廉政”的充要条件,而是“廉政”的必要条件。正如我们说“养病”,只是调养、休养,是治病的辅助手段,而不是要确保药到病除。
当然,实行廉政公积金、廉政保证金等高薪养廉制度,还应当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出台并严格执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官员亲属从业状况公开制度、外部舆论监督官员制度、官员离任审计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实行这些配套制度,可以强化对官员的警示、监督、制约,并将官员的收入、财产、亲属从业等“个人隐私”放在阳光下晾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