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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设“廉政金”那“公民守法金”呢

发布时间:2010-07-03 07:00  来源:扬子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于单纯理论层面上,设立“廉政公积金”并非没有道理,但不能逾越于两个前提之外:

一:廉政,本来为公权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恪守的职业底线,则“廉政公积金”,就只能认定为底线要求基础上的、正常待遇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进入评估体系,以保持公务员群体收入与其他社会群体劳动收入间的平衡,而不能放纵为额外奖励,游离于评估体系之外,形成为公务员群体的特殊收益。

二:廉政与否,应该由公众说了算,不能由公务员群体自己说了算。

以故,江门市真正要推行“廉政公积金”制度,首先必须做到:

1:不仅要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证公共事务的运行过程为公众所明了,且必须要做到以公众之是为是,以公众之非为非,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平正义。反面例子是广州市人大搞的“百分制测评”,民意测评分占15%,而区自评分占45%,如此测评,不搞也罢(6月9日《新快报》)。

2:在公务员群体收入较高为现实国情,且久为公众诟病前提下,为保证“廉政公积金”制度运行得真正廉政、公平,应同时实施公务员群体的薪酬体系改革,保持增减的大体平衡。

却无任何迹象显示,江门市已经这样做了,或准备这样做,也就不能不说,江门市所率先在广东省推行的“廉政公积金”制度,只主要落实为市直公务员群体单方面提高待遇、增加福利的改革。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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