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所以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是因为这样的举报可以保证检察机关随时和举报人取得联系,了解比举报内容本身更多的举报信息。但这样的权力行使便捷要以举报人的权利得到最充分的保障为前提,可现在的问题是,法律明确规定要保护举报人的原则经常被破坏,以至于大多数人都会首选匿名举报,除非迫不得才做“鱼死网破”的举报人。
实名举报屡遭报复的尴尬,说明的不是我们的法律有缺陷,而是我们的法律执行情况堪忧。这倒不是说负责收集举报信息的检察或者纪检部门的工作人员自身都不过硬,而是这样的权力总是受到其他更大权力的干涉,就像当初《物权法》出台前和出台后的一段时间,不少人天真地认为一纸风行的法律会让强制拆迁荡然无存,可接下来的尴尬的现实却让人大失所望。
如果权力只需要对上负责,那么即便有再严密的法律规定,也会出现举报官员的材料出现在被举报者办公桌上的情形。(志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