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6月20日《潇湘晨报》)
70%的举报人遭受到打击报复,问题的关键不是被举报人报复的手段过于高明,而是被举报人的举报信息怎么这么容易外泄?如果被举报人根本就不知道举报人是谁?何来打击报复一说?
如此尴尬的现实,自然会有人像专家所说的那样,认为是由于我国对举报人的保护在立法领域存在明显的缺陷和疏漏所致。但笔者一直以为,保护举报人别一味迷信另立新法。
虽然我们并没有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但对于举报人的保护,我们真的不缺少法律。比如《刑事诉讼法》第49条,《刑法》第308条,都是专门针对举报人、证人的保护规定。如果说这些规定由于过于原则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话,那么早在1991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已经起到了足够的补充作用。不管我们的法律规定得多么的不具体,至少我们的法律绝对不应该“让被举报人知道举报人信息”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