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这是一个让人感到特别心寒的数据。现在,一些专家和检察官又为举报人屡屡被打击报复找到一个新的原因——“隐性打击报复”,并认为这是立法存在缺陷和疏漏,而我认为过分强调立法原因,是一个推卸责任的借口。
“隐性打击报复”在现实中当然是存在的,而目前的法律确实也没有关注到这些问题,也没有针对性的措施,但同时,我必须指出的是,相当多的“隐性打击报复”产生并非立法缺陷和疏漏的原因。
在实践中,很多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根本原因是有关纪检、执法机关的不作为。举报人举报贪官告不倒,结果打虎不成反被虎噬。江苏盐城滨海县小学教师顾汝汉,8年来坚持实名举报淮海农场厂长叶秀河贪污受贿,被打击报复,开除公职、倾家荡产,甚至被迫乞讨度日。如果从举报开始时,相关机关就认真查处而不是等到8年后再来查处,那么他还会历尽如此之多的磨难,遭受到如此之多的打击报复吗?可想而知,有多少被“隐性打击报复”的举报人,正是因为相关机关的渎职,让贪官岿然不动,才遭受如此厄运。
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包括“隐性打击报复”,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相关机关个别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故意泄露举报人的信息。事实上,贪官之所以能打击报复举报人,是因为他知道了谁在举报。如浙江省黄岩市供电局职工王桂生,在举报供电局长兼党委书记潘祖言贪污、受贿后,从1993年8月至9月,他寄出的7封举报信全部完整无缺地落到潘祖言手中。有这样的执法人员,举报人的隐私就毫无保留地暴露在贪官面前,他们不受到“隐性打击报复”才怪!
举报人屡屡遭受“隐性打击报复”,还在于对举报人的各种公开性的打击报复猖狂不已,许多打击报复事件根本就得不到有力地查处。比如在著名的“白宫书记打击报复”案件中,安徽阜阳市颍泉区原区委书记张治安不仅顺利地从阜阳市政府秘书手中获取到举报信,而且还公然强令检察长汪成对举报人立案侦查,致使举报人李国福冤死在看守所。这些公开的打击报复,竟然有执法机关为之撑腰,那些搞“隐性打击报复”的贪官还不更加为所欲为,肆无忌惮地给举报人穿“玻璃小鞋”?
所以,我们在呼吁完善立法措施时,千万别忘记要努力使已有的法律能充分得到实施。如果不能加大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再完善的法律都无助于让“隐性打击报复”消亡。 图/焦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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