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为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6月20日《潇湘晨报》)
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在生活中,举报是群众揭露腐败的一个途径,是有关部门查处腐败的重要信息渠道。然而,有关部门为了让自己工作更省事更方便,往往要求举报人实名举报,结果往往是腐败分子没有进牢房,举报者倒是先进了监狱,或者住进了医院!
近年来,因为举报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例子可以说数不胜数,因为实名举报县委书记腐败,四川省武胜县工商局原党组书记龚远明被砍成植物人;河北省原省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程维高案的举报人郭光允,被戴上“诽谤省主要领导”的罪名,直至被开除党籍、劳教两年;举报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委书记张治安的“白宫”举报人李国福则突然死在看守所内……
种种事实告诉我们,实名举报等于是将举报者置于“敌暗我明”的危险境地,实名举报将“举报线索”变成了与被举报者之间的“正面交锋”,所以结果往往是举报者吃亏。因为那些被举报者往往拥有实权,且人际关系非常复杂庞大,举报者根本无法与其匹敌。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为了自己方便,找出各种理由,要求举报者实名举报,甚至对匿名举报不予理会。在举报者权益得不到根本保证的今天,这其实是一种刁难,结果只能让举报者望而生畏,减少举报,不利于反腐倡廉。
要求实名举报其实是一种典型的懒政行为。这些要求实名举报的单位,能否保证实名举报者的权益呢?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的统计来看,这些要求实名举报的单位是无法做到的,至少目前没有做到!
诚然,实名举报可以为有关部门查证举报线索提供便利,但是,却将举报人置于危险的境地,严重损害了举报者的根本权益。匿名举报得不到及时查处,署名举报又被打击报复,让举报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实名举报虽然有利于有关部门查证举报信息,但是,从长远看,却不利于举报,不利于打击腐败!
既然无法保护举报人,为何还要求实名举报呢?原因之一,无非就是有关部门怕麻烦,图省事,希望能直接找到举报人了解情况,但殊不知,因为自身原因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将举报者置于被举报者的视线范围,成为打击报复对象。这里面固然有立法滞后、机制缺陷、执法乏力等因素,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原则观念,漠视举报人权益等也是重要原因。正人应先正己,因此,提倡群众实名举报,请有关部门先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