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显而易见的现实是,除了传说中“均贫富”的大同社会,或理想得近乎乌托邦,无论社会怎样发展,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差距问题总会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既然人们的收入和支出、消费和投资能力存在明显差异,那么开奥拓还是开奥迪,啃窝头还是吃燕窝,都由各自的经济能力决定,这就很好接受了。
可在住房问题上,人们似乎更为敏感。可能因为这一问题早已超出简单的居住权,而是关涉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先富群体的社会责任等。这也就是武汉方面认为,若实施贫富混居,将有益于消除穷富群体之间的心理隔阂,增进社会融洽度的核心意义所在。
所以说,贫富分居还是混居之争,其实混淆了大众的道德感受与公共住房模式之间的界限。房产商开发楼盘,有其商业模式的考量和自身的利益定位,这将决定他的行为取向。由于一种先入为主的“为富不仁”的影响,在贫富分居等住房模式问题上,公众有时也会持有一些非理性见解,这又可能是一种群体无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