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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高考作弊需“考试社会化”

发布时间:2010-06-20 06:53  来源:京江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6月8日,湖南省江永县一中高考考点视频监控人员和监考教师发现,该县教育局局长毛华东违反回避制度,违规进入其子所在的考场,并涉嫌协助其子考试作弊。

  (6月15日 《京江晚报》)

  

 每年高考作弊中,都会出现个别地方官员参与作弊。治理这种现象,根本之策是招考分离,即将考试由政府部门组织,转变为由社会专业机构组织。

 我国的考试组织,目前基本上是以行政部门为主导,并没有社会化、专业化,考试的权威性不是在市场竞争中自发形成,而是由政府部门的许可获得。由于没有竞争,考试组织者并未认真重视考试质量,每年的高考出题质量都受质疑。但由于仅此一家,考生来年也必须选择。我国考生很难像美国学生那样,既可选择SAT,又可选择ACT,还可选择AP考试。这些由社会机构组织的考试之间,完全是竞争、争夺招生高校认同和考生认同的关系。

 在考试制度改革方面,最近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考试招生制度。”这一描述明确界定了政府、社会机构、学校和考生的权责,而问题是,仅有这样的描述还远远不够。

 让政府教育部门退出具体的考试组织领域,其一,必须排除既得利益的阻力,打破政府部门对考试组织的垄断,交出考试权和评价权。拥有考试权和评价权,势必掌握教育与考试的主导权,对此,行政部门难以主动放权。为此,必须从国家改革层面调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剥离这些机构原来拥有的权力。

 其二,积极培育考试组织的公平竞争环境。在过去几年中,这方面的改革也在推进,比如各地相继组建教育考试院。但实质上,教育考试院还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具有很强的政府性质,而高考、中考等考试的具体组织,都依托当地的教育局和学校,考试社会化改革也就“换汤不换药”。

 由于政府力量强势,社会中介组织难以生长,这反过来又成为政府部门不愿放权的借口:社会机构力量薄弱,公信力、权威性不够,很可能一放即乱。实际上,只有行政退出,社会中介机构才可能有生长、发育空间,而在逐渐生长、发育中,社会专业机构将在考试竞争中确立公信力。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要扮演宏观管理和依法监管的角色。

  惊平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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