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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只揪少女不揪贪官?

发布时间:2010-06-12 11:25  来源:羊城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同时也必须看到,这种立足于法律修改或社会问题剖析的学术视角,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司法判案。在“聚众淫乱罪”仍然为刑法所明文规定时,法官应该做的,就是准确适用法律。在司法层面,法律界人士批评司法机关“选择性执法”,应当说切中了司法的软肋。按照处理不雅视频女事主的法律适用标准,“聚众淫乱”的犯罪黑数(即没被查处者),可谓多矣。公开曝光的一些贪腐大案中,也屡见几个情人同时服侍一位贪官的荒淫情节。但显然,并未见这些官员及其情人遭到“聚众淫乱罪”的指控。至于某些“娱乐场所”提供的所谓“双飞”等“特殊服务”,若严格依法,也当按此罪名予以刑事追究。

从舆情的逻辑起点出发,将民意划分为学术判断、司法判断、道德判断和事实判断,更能让我们看清舆情背后的本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当在正确区分舆情之后,找到自己该做的或校正自己不该做的,这才是正常的舆情出口。(王 琳 原题:对“聚众淫乱”案的舆情解读)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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