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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工资条例》须有均衡博弈

发布时间:2010-05-31  来源:山西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正在制定中的《工资条例》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甚至被一些人认为是收入分配改革的标志性内容,一度有消息称,该条例年内即可出台。然而参与该条例制定讨论的学者透露,由于阻碍重重,《工资条例》即使进展再快,也难以在年内出台。 (5月27日《经济参考报》)

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居民收入分配不公,主要表现在企业利润较高而工人工资偏低、垄断行业职工收入远高于一般社会收入水平等方面。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刺激内需乏力,社会公平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形下,以企业利润劳资分成比例向劳动者方面倾斜、缩小垄断企业与社会一般收入差距为主要目的的《工资条例》显然应当尽快出台,以改革现有收入分配制度。

需要看到的是,《工资条例》的实质就是将要进行居民收入再分配,这就不可避免地会损伤部分既得利益者,其出台过程受到重重阻碍,也就在意料之中。正如一位参与《工资条例》制定的人士所说,《工资条例》遭遇了来自垄断行业央企的极力反对。垄断行业的央企认为,他们的企业福利部分不应该计入到工资收入中,否则纳税和社保缴纳的工资基数太大。比如,央企的人均月收入是1万元,各种社保和纳税上调10%就是1000元,这就会减少垄断企业职工的利益,自然也会遭受垄断企业的反对与抵制。

但是,《工资条例》显然不能因为受到包括垄断企业在内既得利益者的反对而搁浅。其之所以会出现“难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有关部门过多地关注国有垄断行业与资方的态度,而忽视了广大低收入人群与利益受损者的呼声。所以,要避免《工资条例》“难产”,就需要政府有关方面更多地倾听低收入人群的诉求,增加社会弱势群体在条例制定与出台上的话语权,以期在条例的制定与出台上形成均衡博弈,才有可能突破少数利益集团对于条例实施的阻挠。

当然,由于劳动者在与资方博弈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等原因,希冀通过出台一部 《工资条例》,即能实现企业利润劳资分成比例向劳动者方面倾斜,显然不太现实。所以,《工资条例》要想更好地实现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的初衷,还需要有诸多配套措施跟进,如通过扶持建立独立工会组织、增强劳动者与资方的博弈能力等途径,加大国家对于居民收入分配领域的干预力度,才有可能矫正资方与劳动者的力量失衡现象,才能在更大程度上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并借此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魏文彪)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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