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煤矿180万元,在连续两年未得到红利后,陕西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将煤矿方告上法庭,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张继峰胜诉。根据国家明文规定,公务员不能参股煤矿,而张继峰不仅参股了,还理直气壮地通过诉讼途径要回分红。判决一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0年5月27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转自人民网—《人民日报》)
法官打官司本就稀奇,何况涉及金额是高达1100万的煤矿分红,这些都发生在一个人身上,来自陕西神木县的张继峰,而且一审还获得了胜诉。这样一条新闻,谁乍一听都要琢磨上一会儿,确实这是一个考验,它考验着我们是非立判的能力,考验我们对于法律精神理解的能力,甚至在考验我们最基本的一般逻辑思维的能力。
入股分红,这是商业规则。而国家明文规定,公务人员不得参股,也便不存在如何分红一说了。这一点,作为懂法用法的法官而言,应该心知肚明。但是,偏偏有这样的怪事发生了,法官不仅参股了,还理直气壮地通过诉讼途径讨要分红,着实让人贻笑大方、哭笑不得。这位“讨分红”的法官究竟是在替自己维权还是在自我揭丑?
煤矿方认为,张继峰是国家公务人员,以其身份是不能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根据《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投资入股煤矿,已经投资的应当撤出投资。因此二审上诉人认为,当时给张继峰夫妇的300万元,就是国家出台政策后的退股及红利。张继峰一方则认为,公务员作为自然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和效力应当依据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人身关系的民事法规来认定,违反《公务员法》的管理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其作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
对于堂堂的大法官,非但不能自觉执行有关公务人员不得经商、参股等有关规定,反而以替自己维权为借口,向煤矿方讨要拖欠的“红利”。有这种错误思想和想法的公务人员,包括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远不在少数。这充分暴露出了公务员队伍中普遍存在的公私不分、是非不明的模糊状态。一些官员,对制度、规范、原则、规则不是不懂,而是不用,或者说不用到约束自我,而只是用探照灯照人。只要能够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哪怕是不允许的,也经常敢冒险而为之。几年前的时候有过这样的一个顺口溜,叫“宁不做官,绝不撤股”。因为煤矿的老板也说了,很多的官员、公务员入股之后,比抢银行来钱还快,所以在这种巨大的利润面前,他就甘愿去冒风险。更何况,有的时候他要采用聪明的一点方法,大家心照不宣,或者说这里拥有某种人情的因素之后,使他可以游刃有余,不承担风险,他何乐而不为呢?但是,这个社会又怎么能“乐”起来呢?
公务人员毕竟不是商海的商人。因此,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公职人员必须剔除商人的营利性冲动,完全由纳税人供养,以确保始终为公共利益服务。如果法官任意介入市场经营性活动,那么引起的民意质疑将不仅是“不务正业”,更有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猜忌以及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人民法院的法官又是监察室的副主任,对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不是不懂,而是视金钱高于法律和政令。身为公务员,却能经商牟利,分红胜诉,这是社会的悲剧还是法律的感慨?
作为法官,明知自己的行为不可能受法律保护,但是因为他是法官,他当然知道如何钻法律的空子,如何利用官场的潜规则,因而他不是傻子,而是在和法律玩游戏。不难分析,在一审中,法官的胜诉这里边就有问题,因为法官本人是不能够经营这样一个入股的活动的,法官经营就知法犯法。另外,法官胜诉的时候,一定是用了法官的资源,不用法官的资源,我们想他怎么可能这么简单就可以胜诉呢?因为很简单,不管是党法,还是党规,不管是商业贿赂领域的一些法律规定都不允许法官和公务员插手经营的。先用权力入股,再动用权力分红,权力虽好使,公正却消失。法官是原告,哪有不胜的事? 这其中的“水”有多深,令人胆寒。
的确,这个法官一点都不傻,一方面,他是一个完全明白人的违法和违规,他违反《法官法》、《公务员法》。另一方面又违规,应该退股,不再参股,他太明白了。因此估计对后果也是相当地明白。当然,等待他的也将是法律的严惩。从某种意义上说,该法官不是在维权,而是在自我献丑、自我举报,实在是“偷鸡不着蚀把米”、“猪八戒照镜子自找难看”。而这样的自我举报,在两年时间内仍然没有有关负责人有所作为。我们不缺法律,缺的是出台了的法律真的有用。如果有了现成的法律,不去执行,而只是希望靠所谓的信仰和道德上的约束,只能让法律成为“娱乐工具”。(倪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