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成都新都人骆小林开车去云南,民警从其驾驶车辆后门夹层中查获毒品,一审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后普洱市检察院审查后,认定骆小林运输毒品的证据不足,2010年5月24日,738天后,骆小林在释放通知书上签字,走出看守所。(5月27日《北京青年报》)
整个情节就像一个丰满却又还没完稿的小说故事,让人听了感觉是如此的荒唐与虚假,为了引起读者的共鸣与兴趣,故事可以写得无法无天。可故事毕竟是故事,拿来做一谈资就罢了,要是故事情节转换为现实了,那就是在亵渎法律,侮辱公众智商。
这里让人看到了赵作海的影子,不过比起赵作海的11年的暗无天日来,骆小林可要“幸运”多了,因为他还是遇到了“青天老爷”,在“正大光明”的判论下,“死囚”重见天日,在监狱度过738天后,无罪释放了。
这里不禁让人愤懑,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到底是干什么的,是法制还是人治。这种做法差点就可称得上草菅人命了:在大街是胡乱抓一个看似长的像罪犯的人,然后将其判为死刑打入死牢,几年后以“长的不像罪犯了”的缘由将其放了,这是何等的荒唐。最后检察院的“证据不足”又是何等的可笑可恨,即使有着足够的证据,在这738天以后,在法律面前与公众面前又是显得何等的苍白。这些机构本该是为民伸张正义,为民执法,护民保民,一切为人民服务,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可是呢?警察敷衍了事,检察官不问青红皂白,都不把人民当回事,忘记了自己人民公仆的身份,让一个关乎人民性命的案子拖到738天后仍然无果。
先不问骆小林到底有没有警方说的犯罪事实,也不去论到底还能不能找到那些证明其死刑的证据。就这破案的效率亦可知道所谓的破案机构是多么的懒散与迟滞,既然找不到证据,为何还要等这么长时间才放人,让人于牢蒙受不白之冤。这其中又不免让人产生疑问,难道又是严刑逼供?即使公安机关从主观上认定其就是非法运输毒品将其扣留以泄愤来彰显人间正义,那法律拿来干什么?既然要将其定罪,就要拿出证据来,738天,破案机构找证据找到哪里去了,是在找证据还是在敷衍,是无能还是懒惰,如果真有证据,738天够乎?
笔者提醒:以后可千万不要做错事啊,一旦被警察局抓了也要留下明显的证据来,不然让他们去找证据来定罪可要花你半辈子的时间啊。
判了死刑最后又无罪释放,这确实让人哭笑不得,在法律面前,这是一种为所欲为,在公众面前,这是一种敷衍不负责。(凌国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