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一项新税,比如房产税,政府不可能挨家挨户去和房主谈判协商,取得他们的同意然后征税。世界上实行代议制的国家,都是通过选派代表去议会进行立法讨论的方式,来满足纳税人同意这个条件的。通过选举产生,代表选民前去议会议政的代表,就被视为代表了纳税人的利益,他们将在议会就开征新税进行辩论和表决。如果大多数代表同意了,那么,就意味着得到了纳税人的同意,就会形成一种税收法律,一项新税的开征就取得了合法的身份。政府依据此法律规定,可以向纳税人征税,纳税人就不得拒绝,因为这是他们的代表同意了的。
目前中国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1986年制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暂行条例规定居民住房免税,该条例涉及的利益面不是十分广阔。但现在,住房私有率已经达到70%以上,绝大多数住房是私有财产,如果扩大征税范围,将居民住房作为征税对象,那么,影响面将非常大。所有拥有私有住房的人,其私人财产权都有可能因为征税范围的调整而受到侵害。这种情况下,不但说地方政府没有权力解释条例规定,私自扩大征税范围,就是国务院,要做此项条款的修改,也必须听取房主们的意见。这样还不够,最为可取的办法,就是将房产税的征税依据由现在的条例升格为法律,由立法机关进行讨论,根据人民代表(也可以说是纳税人代表)的意见,来决定是不是向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或者叫做物业税)。由人大立法产生的房产税法,至少从形式上说,满足了纳税人同意这一起码的要求。
现在来自官方的消息显示,政府方面对于向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热情有加,可是全然罔顾负担此项税收的房主们的意见。为了尽快向居民住房征税,有关方面甚至故意绕开立法程序。他们这样做的理由是,立法讨论耗费时日,短期难以出台。事实上,税收立法程序漫长,短期难以出台,正是一道防线,一道门槛,以纳税人同意来防止政府为了短期的政策目标而动辄以税收侵害人们的财产权。而政府规避立法程序,恰恰就突破了这道防线和门槛,其后果是以税收的名义侵害私人财产权。(梁发芾 原题:房产税不能绕过纳税人同意这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