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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立案追诉何必分“公人私人”?

发布时间:2010-05-24 07:09  来源:羊城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一种商业贿赂,它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诚信准则,是应当受到打击,但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却是滥用了公权力,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和权力的正当行使,更应当受到打击。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执法者居然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立案追诉的底线偷偷移易,将其放在5万元的标准,这明显是对法律的“贪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日前发布。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被立案追诉。

此次出台的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为五千元,了无新意。从纵向比较来看,2001年,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追诉标准中,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前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同样规定的是5000元;从横向比较来看,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也是5000元。但从网络舆情反映来看,网民们对于这个规定却抵触较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追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几万元为什么不被追诉呢?

如果说法律是白纸黑字写就的东西,那么,你可以指责某些网民不懂法,《刑法》明明写明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要追诉,怎么能说受贿几万元不被追诉呢;但是,还有一种“法律”,没有写在纸上,但确实在现实中为执法者所真正执行的,而为人们所真正感触的和遵循的规则,或曰“潜规则”,有N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几万元甚至更多的案件,并没有得到追诉,从这个角度上讲,你能指责网民毫不懂法吗?

这个“潜规则”不是我信口开河。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作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透露说,“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还有许多事实可以印证张副院长的话,比如一些地方纪检、检察机关确实内部规定,5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不追究刑事责任。几年前,黑龙江绥化市就出台了“对5万元以下不再追究”的反腐措施,美其名曰“人性化执法”。

如此看来,法律规定的立案追诉的起点数额都一样,但实际执行却是差别特别大,这就是在刑事诉讼领域或者说反腐败领域中典型的“公私有别”,国家工作人员宽大无边了,受贿几万元都可以不追诉,而非国家工作人员搞商业贿赂5000元也要被追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在哪?

按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一种商业贿赂,它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诚信准则,是应当受到打击,但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却是滥用了公权力,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和权力的正当行使,更应当受到打击。所以说,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涉案金额应当比非国家工作人员标准低一些(比如2000元),现在法律规定两者都是5000元的标准,已然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有所照顾了,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执法居者然又将底线偷偷移易,将其放在了5万元的标准,这明显是执法者对于法律的“贪污”,值得警惕。但有些人居然还提出要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比如从目前的5000元提高到5万元,这就是在立法上“走私”了。

借最高检、公安部新的追诉标准出台之际,我们想说的是,要尽快消除“潜规则”下的受贿犯罪立案标准的“公人”“私人”之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要受追诉,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也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杨 涛 原题:受贿立案追诉,不宜区分“公人”“私人”)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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