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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的受贿立案标准太严吗?

发布时间:2010-05-21 07:00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瞿玉杰

根据5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5月19日中国新闻网)

近些年来,在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令人振奋的阶段性成果的同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问题却呈现加速上升的趋势:不仅参与受贿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越来越多,而且受贿的金额也不断打破记录,挑战着公众的“忍耐极限”。据报道,近年各地查处的一些“小官大贪”案件中,就不乏非国家工作人员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人民币的受贿案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不仅败坏社会风气,而且破坏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比如日前的出厂价仅15.5元的药品,到医院竟然涨到213元,导致药价虚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药品销售中各环节所付出的商业贿赂成本。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可谓有的放矢,理当受到欢迎。

然而,部分网民对此却不理解,其中有代表性的“质疑”是既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为什么公务员受贿的“追责起点”比5000元要高?这其实是一个“美丽的误会”。我国《刑法》早就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或“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因受赌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都要被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追究受贿行为的责任方面,对公务员其实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要严厉得多。

其实,公众之所以会认为公务员受贿的“追责起点”比非国家工作人员高,根本原因在于虽然《刑法》规定公务员受贿罪的“量刑起点”是5000元,但在现实中真正因为受贿5000元而被以受贿罪追究责任的公务员却很少。这难免在客观上给公众造成了司法机关在对待受贿问题上对公务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采取“双重标准”的错觉。

笔者以为,要转变公众的“错误认识”,唯一办法是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严肃惩处达到量刑标准的“小贪”。惟其如此,才能体现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必胜的信心。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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