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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抓几个受贿5000元的贪官吧

发布时间:2010-05-21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漫画:受贿5000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

   

    前天,最高检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这实际上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诉标准的再次明确。之所以说是再次明确,是因为“两高”于2007年11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了之前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而根据最高检和公安部2001年4月《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很明显,5000元的追诉标准当是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相关规定,《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起刑标准就是5000元。从社会公平角度而言,如此规定无可厚非。公务员利用公权力受贿是犯罪,其他人员利用手中职权受贿,同样也应受到法律追究,因为两者涉及的都是滥用职权,只不过前者是滥用国家权力,后者是滥用公司权力和其他权力;从社会危害性而言,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其破坏力和社会影响丝毫不输国家工作人员,理应界定一个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而不能留有法律灰色地带。

    但从现实考量,受贿5000元即立案追诉的个例实在是少之又少,至少到目前为止,不消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就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5000元而被起诉的也是微乎其微。印象中今年2月,被前妻和儿子实名举报的安徽砀山县房产局局长刘江辉“涉嫌受贿1.5万元”,差不多算是最不贪的“贪官”了。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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