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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拍租人行道:经验还是教训?

发布时间:2010-05-18 07:18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江西省弋阳县城管大队在城区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划出100多个摊位,组织占道经营的摊贩竞价拍租,价高者得,得者发证算合法经营。最终,城管部门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名义,收取了69家摊点的近14万元竞价拍租资金。面对质疑,弋阳城管局副局长舒弋明表示:“这也是向上饶兄弟县市学来的经验。”舒弋明强调,“此举是为了照顾弱势群体,同时让整个城市整洁卫生。”“拍租来的近14万元全进了财政,我们一分都没留”。(5月13日《人民日报》)

 城区的人行道也能拍卖?用舒副局长的话说,这是从兄弟县市学来的经验——此言可能不虚,因为确实有一些地方早就这么做过了,比如四川省内江县的城管局在3年前就曾拍卖过人行道的经营权(2007年4月9日《华西都市报》)。

 那么,这是一个怎样的“经验”呢?在我看来,无论是论世情法理,还是讲为政之道,城管拍卖人行道经营权都是说不通的。

 首先,此举涉嫌违法。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只能是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拍卖活动也必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拍卖师来主持。而弋阳县拍卖人行道的经营权是由城管局自行操作的,其行为的实质是非法拍卖。从其行为特征来看,允许摊贩在人行道上摆摊设点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

 其次,涉嫌侵权。城区道路是毫无争议的公共资源,人行道是为公众出行而修建的。公共品是非卖品,当然不能被出售。城管局只有人行道的管理权,而没有处置权。拍卖人行道,显然侵害了公众对公共道路的所有权和出行权。而且,人行道的经营管理还涉及到规划、环保、工商等多个部门,并不是城管一家的事儿。还有,允许摊贩在人行道上经营,也会影响路边合法商家的正常经营——弋阳的一些商户租了门面房,居然还要竞拍门前的人行道,岂不荒唐?

    再次,有牟取私利的嫌疑。政府职能部门是服务性的组织,而不是营利性的机构。可弋阳县城管局不仅做起了生意,而且通过拍卖的方式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简直就是把政府公司化了。舒副局长称“拍租来的近14万元全进了财政”,这也许是真的,但这只是例行程序而已——大家心知肚明的是,预算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等收入交给财政后一般都要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创收”单位的。

     如此离谱的行为,弋阳县城管局为什么做得如此理直气壮?他们有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那就是“为了照顾弱势群体”。的确,摊贩大都是城市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者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为了对付这些人的占道经营,城管执法人员也许是伤透了脑筋。时而发生的粗暴执法的丑闻更是让城管部门受到了无数的责难。把人行道拍卖了,摊贩有了稳定的“饭碗”,城管也少了一批“对手”,这不是两全其美吗?可是,照顾弱势群体也不能以违法行政、侵害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为代价,更不能把执法作为牟利的手段。更何况,真正困难的摊贩能竞拍到那些摊位吗?别忘了,拍卖遵循的是“价高者得”的原则。

     由此看来,城管拍卖人行道的经营权不是什么值得推广的“经验”,而是应该引以为戒的“教训”。(盛大林)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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