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案沉冤昭雪,商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宋海萍等赶赴柘城县对赵作海进行慰问,为其送去亟须的生活必需品和慰问金,协调当地党委政府为其盖新房,解决生活问题,并向赵作海及其亲属道歉,恳请谅解。5月13日上午,赵作海收到国家赔偿金及生活困难补助费共计人民币65万元。
(5月14日 《京江晚报》)
道歉容易,赔偿花的纳税人的钱,也容易,难的是追究责任。进一步说,立案究责容易,将涉嫌刑讯的警察抓起来也容易,难的是弄清到底谁是这起冤案的“罪魁祸首”。
刑讯逼供者不就是“罪魁祸首”吗?表面上看似乎如此。但是,这三名警察与赵作海无冤无仇,却为何要对他下此毒手?当然是为了让赵作海认罪,准确地说是为了尽快完成上面交代的任务——赵作海认罪是为刑讯所逼,某种程度上,三名警察刑讯则是为任务所逼。
三名警察刑讯逼供固然有罪,但是默许、纵容甚至指使他们刑讯逼供的人该当何罪?
更重要的是,刑讯逼供虽让赵作海屈打成招,但冤案最终形成却缘于商丘市政法委组织的那个“专题研究会”。赵作海1999年6月被逮捕后,当地检察机关曾多次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受理、不予起诉,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然而,公安机关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将该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政法委组织专题研究会,最后的“研究结论”是该案具备了起诉条件。于是,赵作海的命运基调已被确定,之后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直至将赵作海送进监狱。那么,当年主持、参加这个“专题研究会”的人、认为赵作海案具备起诉条件的人该担何责?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表示,出现赵作海这样的冤案,公、检、法三家办案机关都有责任;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说,赵作海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都有错,有一个环节把握住了,就不会出现错案”。这说明,赵作海冤案绝不仅仅是办案警察的责任,如果只是处理三名警察,这种“抓小放大”、“打苍蝇不打老虎”的究责不仅让人笑话,而且不可能惩前毖后。
实际上,赵作海案充分暴露了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公、检、法三足鼎立、相互制衡,本是为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而当公、检、法上面还有一个统一的“领导”时,他们同时出错便在所难免,冤假错案大面积出现便势所必然。所以,道歉、赔偿、究责之外更应该有反思,有司法体制上的改进。
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