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婧
近日,浙江省委组织部出台的《浙江省规范市、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暂行办法》规定,市、县(市、区)委书记不得在离任时或离任前三个月内突击调整、提拔干部,否则将追究其责任。(5月10日《浙江日报》)
手握人事大权的县委书记或同级领导,在离任前突击提拔和调整干部,无论从哪方面来看都极不正常,很难逃脱买官卖官或者违规提拔“人情官”的嫌疑。浙江省委组织部以规定的方式对此现象严加禁止,有助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然而,一棍子打死的规定容易让人对“离任前提拔或调整干部”噤若寒蝉,更可能波及正常的干部提拔任用。依笔者之见,“离任前提干”未必都存在问题,只有“离任前突击提干”才显得不正常,才有可能存在违规问题。究竟什么才算是“突击提干”?它和正常的提干有什么区别?现实中其实很难严格区分,因此,只能从决策者的离职时间来界定。但这样的界定不仅不科学,难免会把“正常提干”与“非正常提干”混淆。两者混在一起,正常的也就不正常了。
仅仅制止了离任前突击提拔和调整干部,制止不了问题的发生。要从根本上筑牢防线,关键是看提拔干部的过程是否符合组织程序,是否违反了组织原则,是否降低或模糊了干部的使用标准,是否让群众感到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