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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亲自点将孔原筹建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2010-05-12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已经完全收回了海关的主权

  在周恩来的具体指导下,海关总署成立后即开始起草并在1950年1月向政务院提出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草案。经政务会议讨论和周恩来总理核定批准后,于同年3月7日以政务院名义公布实施。10月6日,孔原在政务院第53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全国关务会议的总结报告》。在讨论孔原所作的报告时,周恩来在发言中充分肯定了海关总署成立一年来的工作成绩,指出:“海关总署最突出的成绩是:把长期为帝国主义服务的半殖民地化的海关基本上改变过来,使我们掌握了国家大门的钥匙。”同时,周恩来对新中国海关设立的原则又一次给予了明确的说明。周恩来认为,旧海关的许多业务、行政、技术、方法还是有用的,如海关的统计就是比较可靠的,有些资料和业务经验也是比较有用的,应该接收过来并加以改造。根据周总理的讲话精神,海关总署代政务院起草了一个有关设关问题的指示。

  12月14日,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和海关总署署长孔原的名义公布了《关于设立海关原则和调整全国海关机构的指示》。根据这一原则,海关总署把原有的173个海关调整为70个,同时实行了新的干部政策和人事制度,辞退洋员,重新任免各地海关负责人。由于海关总署坚决地贯彻执行了上述两个文件,使全国海关的工作方向和组织机构都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加速了改造旧海关,建设人民新海关的步伐。

  1951年5月,周恩来总理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外交报告》时指出:“帝国主义国家曾长期控制我国海关,这样他们不仅侵犯了我国主权,还利用了这个非法特权,控制我国财政和进行经济侵略。”周恩来庄严地宣告:“现在,这个特权已经彻底取消了。中央人民政府已经完全收回了海关的主权。”

  主持修改《暂行海关法》,为新中国海关的法制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周恩来十分重视人民海关的法制建设,强调海关工作应该有法可依,要依法办事。周恩来积极地支持海关总署首先制订海关法和海关税则,并对这两个基本法规应该包含的内容等问题提出了意见,使海关法的起草工作得以顺利进行。1951年5月11日,孔原以《海关制度的历史变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为题,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作了广播讲话。这个讲话回顾了帝国主义控制中国海关的历史,系统介绍了《暂行海关法》的内容和实施这个法的重要意义。《暂行海关法》公布后,5月中旬,政务院又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接着,政务院又以《暂行海关法》的原则精神制定和实施了30余种有关业务法规,使新中国海关的法制建设逐渐趋于健全,从法制方面保证了人民政府对旧海关的彻底改造。

  为什么叫《暂行海关法》呢?所谓暂行,无非是实行一段时间比如两三年后,经过补充、完善后重新颁布施行。但是,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这部海关法直到1987年6月底才终止执行,前后达36年之久。30多年海关工作的实践证明:《暂行海关法》对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和尊严,保护和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积累建设资金,打击走私贩私,保障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执行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在主持起草《暂行海关法》的同时,孔原还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30多个海关业务规章制度,为海关法制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他大胆地启用旧海关有才智的人员,并组织海关干训班和关校培养了大批新中国的海关干部,为创建与发展新中国海关作出了卓越贡献;在即将离任海关总署署长前夕,他又着手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征集“新中国海关关徽、关旗”的设计方案。

  1953年1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1次会议决议,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海关与对外贸易管理机关实行合并的决定,将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划归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领导,成为对外贸易部的组成部分,改称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此后直到1980年,全国海关建制才重新收归中央,恢复成立海关总署,直属国务院领导。

  分管海关口的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作者:何立波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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