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地收益,政府该不该拿大头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李周认为,在农用土地用途变更方面,地方政府不应该成为土地用途变更的最大受益者。这是在土地用途变更方面处理好政府与农民关系的基本前提。他说,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特定年份可变更农用土地用途的面积。农用土地用途的变更权由哪个或哪些农民集体获得应通过市场竞争来决定。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和国家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司编著的《农村经济绿皮书》则提到,改革开放前,中央政府采用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办法集中农村的经济剩余,并将其主要用于中国工业化的推进。现在,地方政府采用要素(土地)价格剪刀差的办法集中经济剩余。
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土地收入为1.42万亿元,而拆迁、补助农民收入的支出为5180亿元;2008年的数据是,土地收入1.0375万亿元,拆迁、补助农民费用为3778亿元。粗略来算,政府花1块钱,从农民那里买来地,从城镇居民拆迁获得地,转手卖给地产商,可以获得3块钱。
李周指出,可转为非农用地的农用土地是有限的,转一点就少一点,以要素价格剪刀差集中经济剩余的做法是不具有持续性的。这种不可持续性还表现为,地方官员以任期内可获得的土地价格剪刀差最大化为目标将引发诸多问题。
李周认为,地方政府对于农用地的职责在于规划,而不在于像个生意人一样跟农民争利,更不应该成为受益最大的一方。农用土地用途的变更权由哪个或哪些农民集体获得应通过市场竞争来决定。在竞争农用土地用途变更权阶段,所有合乎要求的农用土地都可以参与竞争。一般来说,农用土地的区位越好出价越高,即土地用途变更权被区位好的农村集体得到的概率会更大,所以这种市场取向的做法不仅具有公开和公正的特性,而且能够满足非农化、城镇化的要求。由于农用土地用途变更是农民集体的自主选择,同时也消除了农民抵制农用土地用途变更的集体行为。
在企业竞争非农用地使用权阶段,所有合乎要求的企业都可以参与竞争。如果土地所有权仍然归农民集体所有,那么企业的竞争就是愿意为获得非农用地使用权支付多少地租或股金的竞争,竞争的结果实现了地租或股金的最大化,农民集体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采用这种做法,农民可以得到稳定的地租或股金收入,企业的支出主要是有了生产经营收入之后的地租或股金支出,为获得非农用地使用权的购地支出急剧下降,对企业来说未必不是一件好事。”李周认为,农民集体以土地入股而成为企业股东,并获得持续性的股权收益,企业主要承担股权分红的责任而无需为土地购置进行巨额贷款,有助于降低企业风险和产品成本,很可能具有多赢性质。(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