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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利益冲突经公开博弈方能达均衡

发布时间:2010-05-06 06:25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政府公共治理目标的实现,需要公权与私权建立起对话沟通和利益博弈机制。善治的视角应当是,将不同性质的利益冲突纳入法治化的博弈渠道,在民调、听证、辩论、人大监督、司法介入等诸多程序中,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维护公权与私权的均衡与和谐。

 世间有些事情原本风马牛不相及,但如果放在一起比较着看,往往会生出许多启示性的联系来。例如最近的两条新闻,就非常值得拿出来“比较”一番。

 一则是新华社4月29日播发《河南南阳发生“毁麦种树”事件 上百亩小麦被铲》,报道了宛城区新店乡为农运会而强行将上百亩即将收获的麦田推平,而记者追踪采访发现,“毁麦种树”在当地并非个例,在宛城区红泥湾镇,也有上千亩小麦被毁,被当地政府改种树苗(5月3日《潇湘晨报》)。

 另一则新闻是,为了夺取两个违章加油站的经营权,两个带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展开长达数年的利益争斗,导致广东常虎高速公路被迫停工两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亿多元。这就是发生在中石油广东销售公司与广东省交通集团全资子公司控股的广深高速公路公司之间的加油站拆迁事件(5月2日《瞭望》)。

 上述新闻表面上看似不相干,但背后都折射出利益冲突下的一种畸形状态。“毁麦种树”反映出的是某些基层领域公权的极度强悍,在利益博弈几乎为零的冲突中,农民的私权缺乏基本的关照与保护。而后者则凸显出一种“强权利——弱权力”的治理模式,公权放弃了与私权的正当性博弈,从而带来公共利益的巨大损失。无论哪一种状态,本质上都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利益均衡目标相隔甚远,反射出我国公权与私权利益博弈机制的缺失。

 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社会,不同的利益主体总会发生各种冲突。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要求建立并有效激活各种利益博弈机制,促使市民社会、公民个人与国家机关之间展开公开博弈,从而实现权力与权利的最佳配置,最终寻求到一种良性的利益均衡状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公权在主导改革的社会环境中更容易与私权发生抵牾。而与之相反,我们在处理公权与私权、公共利益与私性利益的冲突时,还缺乏成熟的思路和机制,缺乏利益博弈的程序性建设。以往对于此类冲突,一些地方或置之不理,通过行政权强制干预;或寻求上级政府部门出面协调,通过行政化手段予以化解。随着国家法治的推进,类似行政手段不仅越来越难以奏效,而且还带来违法行政的不良后果,甚至酿成大的社会冲突。

 法治化解利益冲突的核心优势,就在于寻求利益博弈的透明化机制,在程序的平台上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互动博弈,最终达成妥协,避免出现更大的社会震荡。透过上面新闻的表象,我们看到公共治理过程中公权力的不规范行使对公民私权的侵犯,而在博弈程序被完全忽略的行政语境中,再正当的公权运作,只要损及私权利益,就难免陷入民意质疑的漩涡,危及政府公信力;与此同时,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处理公权与私权之间关系的理想模式又不能放弃公权的主导性,需要公权的主动博弈以抑制私权的非理性扩张。例如针对后者,广东省政府参事王则楚就说,不同的部门和团体乃至在粤国企利益之争,已经给地方经济发展、相关国家重点工程带来明显不利困局。

 总之,政府公共治理目标的实现,需要公权与私权建立起对话沟通和利益博弈机制,既要通过法治构建抑制公权极端强势的地位,提高微弱私权的博弈能量,以避免在失衡的利益格局中私益为公益所吞噬;又要防止私权被无限放大,公权自甘放弃与之正当博弈的机会,从而公权丧失应有权威,导致有些正当的公共利益让位于私人利益。善治的视角应当是,将不同性质的利益冲突纳入法治化的博弈渠道,在民调、听证、辩论、人大监督、司法介入等诸多程序中,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维护公权与私权的均衡与和谐。

(作者:兵临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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