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治安为什么乱,其根源究竟在哪里?4月29日,深圳市副市长、公安局长李铭与深圳市港澳界别的政协委员座谈时说,“无业人员不清除出去,深圳没有太平。我们也在争取,深圳不是有立法权吗?如果给我们依据,对3个月以上无正当职业的人,不租房子给他,请他回原籍。”(4月30日《南方日报》)
不可否认,深圳犯罪人员中确有不少是无业流动人员,但是无业流动人员毕竟只是犯罪人员中的一部分,另外还有相当数量无业流动人员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如果真的立法清除无业流动人员,那就等于是将所有的无业流动人员都纳入了打击范围,这对于那些并未实施犯罪行为的无业流动人员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外地人员到深圳找工作毕竟要有一个过程,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形下,在一段时期内找不到工作是非常正常的现象,一旦立法清除无业流动人员,不啻于剥夺了相当部分外地人在深圳的就业与发展机会。
更为重要的是,自由迁徙是公民的一项自然权利,公民有权在本国范围内自由流动,任何组织与个人无权限制公民自由迁徙。限制公民自由流动,是对公民自由迁徙权利的公然侵犯。包括深圳在内的任何地方都无权立法清除无业流动人员。尤其是在中央强调要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在国家日益尊重公民迁徙权利的背景下,如立法清除无业流动人员,则更是与社会文明进步与重视人权保障的潮流格格不入。
另外,任何政府部门行政、执法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任何地方立法都不能超越宪法与法律规定。在宪法与国家法律未限制公民自由迁徙权利的情形下,地方立法清除无业流动人员就属超越宪法与法律规定的立法行为,任何具有基本宪法与法律意识的地方立法机构都不会进行这样的立法,都不会出台将无业流动人员清除出本地的地方法规。
应该承认,建议立法清除无业流动人员,是出于搞好深圳社会治安状况的良好初衷,但是这一建议是与无罪推定法治理念、尊重公民自由迁徙权利、地方立法不能超越宪法与法律规定的法律要求背道而驰的,是人权保障观念与法治意识淡薄的体现,这表明当前依然有部分地方官员抱持着只要举措初衷良好、效果明显就可忽视公民权益保障的人治思维不放,表明我国促进公民权益保障与建设现代法治社会依然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