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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马路杀手”不能手软

发布时间:2010-05-06 07:41  来源:今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新华社报道,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表示,将进一步完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和措施,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研究增加拘留处罚措施,提高财产罚、资格罚幅度;同时,建议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

 此举一出,引人热议。

 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调研报告,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上年有所减少,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仍然是令人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

 酒后驾车、超载超速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完全属于明知故犯,究其根本是侥幸心理在作怪——逮着了自认倒霉,逮不着就算赚了。据统计,在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80%是由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

 我国拥有世界上1.9%的汽车,但是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15%,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我国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处罚力度偏轻,是导致交通事故不断增多的主要原因。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事故的,不构成犯罪。即使触犯了交通肇事罪,仅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去年,杭州、南京等地接连发生几起恶性交通事故,甚至造成群死群伤。但是判决结果差距较大,舆论反映非常强烈,严惩酒后驾驶的呼声高涨。

 面对触目惊心却居高不下的车祸,应该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车祸的发生。

 将醉酒驾车和在城市街道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给漠视法律的驾车者以严惩,还被害者以公道,让驾车人敬畏法律,遵守法律,这样才能营造和谐安全的交通环境。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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